香港證監會諮詢細節:標準有哪些?過渡期要求?衍生品不被允許?

2月20日香港證監會就有關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建議展開諮詢。根據將於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發牌制度,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向香港投資者積極進行推廣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將需獲證監會發牌。在長達100多頁的諮詢文件中,有哪些內容值得關注?

諮詢文件下載: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onsultation/doc?refNo=23CP1

1、

隨着《2022 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在 2022 年 12 月獲立法會通過,專為提供非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而設的全新發牌制度將在 2023 年 6 月 1 日生效。待新制度實施後,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向香港投資者積極推廣其服務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不論它們有否提供證券型代幣交易服務,將需獲證監會發牌並受其監管。

2、

由於虛擬資產市場波動不定及FTX倒閉,各主要司法管轄區正將監管方針從寬鬆(即從打擊洗錢或支付角度進行監管)轉為較全面(即從投資者保障角度進行監管)。

3、

平台營運者應透過一家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以信託方式持有客戶款項及客戶虛擬資產。平台營運者應確保儲存在線上錢包內的客戶虛擬資產不多於 2%。平台營運者不應存入、轉移、借出、質押、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買賣客戶虛擬資產,或就客戶虛擬資產產生任何產權負擔。其亦須備有保險,而其保障範圍應涵蓋保管客戶虛擬資產所涉及的風險。

平台營運者不應從事自營交易或自營的莊家活動,並且應設有用來管限僱員就虛擬資產進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

平台營運者應在每個歷月結束後兩個星期內及在證監會提出要求時,就其業務活動每月向證監會提供報告。

4、

證監會已根據該制度認可了三隻虛擬資產期貨ETF。因此,零售投資者在香港已能透過受規管產品以間接方式接觸虛擬資產。

證監會希望強調,虛擬資產本身並不受證監會的監管,意即證監會從未審核亦未曾審閱虛擬資產的要約及推廣文件。證監會擬採取更審慎的方針,即引入持牌平台營運者在釐定可否向零售客戶提供某特定虛擬資產時須遵從的一系列客觀準則,包括:

a) 虛擬資產的管理層或開發團隊的背景;

b) 虛擬資產在平台營運者提供交易服務的各個司法管轄區的監管狀況,及其監管狀況會否亦影響平台營運者的監管責任;

c) 虛擬資產的供求、市場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往績紀錄(例如已發行至少 12 個月,惟不包括證券型代幣),其他平台營運者是否亦就該虛擬資產提供交易,有沒有相關交易組合(例如法定貨幣兌虛擬資產),及該虛擬資產在哪些司法管轄區可供買賣;

d) 虛擬資產的技術層面,包括其區塊鏈規程的安全基礎設施,區塊鏈和網絡的大小(特別是對常見攻擊(例如 51%攻擊)的抵禦能力),共識算法的類型,及與涉及虛擬資產及其支援區塊鏈的代碼缺陷、違規事項和其他威脅有關的風險,或適用於它們的作業手法和規程;

e) 發行人所發出的虛擬資產推廣材料,其內容應為準確及不具誤導性;

f) 虛擬資產的開發情況,包括其白皮書(如有)所載任何與其有關的項目的結果,及過往與其歷史和開發情況有關的任何重大事件;

g) 虛擬資產的市場風險,包括虛擬資產持倉高度集中或由少數個人或實體所控制、價格操縱和欺詐,及較廣泛或較狹窄採納該虛擬資產對市場風險的影響;

h) 與虛擬資產相關的法律風險,包括與其發行、分銷或使用有關的任何待決或潛在的民事、監管、刑事或執法行動;及

i) 虛擬資產所提供的效用,所促成的嶄新用例,或所展示的技術、結構或加密經濟創新是否看來具有欺詐或極為不當的成分。

5、

持牌平台營運者如有意向零售客戶提供虛擬資產,亦應確保所挑選的虛擬資產屬於合資格的大型虛擬資產,並符合下列特定代幣納入準則。“合資格的大型虛擬資產”指獲納入由至少兩個獨立指數提供者19所推出的至少兩個“獲接納的指數”中的虛擬資產。

“獲接納的指數”指具有清楚界定的目標的指數,以衡量在市場上最大型的虛擬資產20的表現,並且符合以下準則:

a) 該指數應是可供投資的,意味着有關的成分虛擬資產應具備充足的流通性。

b) 該指數應以客觀方式計算,並以規則為本。

c) 指數提供者應具備所需的專業知識及技術資源,以便建構、維持和檢討指數的編製方法及規則。

d) 指數的編製方法及規則應以文件妥為記錄,而且貫徹一致及具備透明度。持牌平台營運者應確保在兩個指數中至少有一個由在發布傳統非虛擬資產金融市場的指數方面具有經驗的指數提供者所推出,例如曾推出獲證監會認可指數基金跟蹤的指數的指數提供者。

6、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現行制度,持牌平台營運者不得就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或相 關衍生工具進行銷售、交易或買賣。

證監會理解,業界對銷售虛擬資產衍生工具興趣漸濃,尤其是希望可向機構投資者銷 售。證監會明白,虛擬資產衍生工具作為促進虛擬資產領域與傳統金融市場之間連繫的介面,有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能讓機構投資者更有效地對衝風險。

儘管如此,證監會希望透過是次諮詢,更清楚地了解持牌平台營運者可能首先採取的業務模式和銷售的虛擬資產衍生工具種類,以及市場需求,繼而進行獨立檢討並據此制訂政策。

7、

計劃申領牌照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包括原有平台)的營運者應開始檢視及修改有關係統及監控措施,為新制度作好準備。至於無意申領牌照的營運者,則應着手預備以有序方式結束其於香港的業務。

過渡安排(即不違反安排及當作為獲發牌的安排)旨在為現時在香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提供合理足夠的時間,以便申領牌照或以有序方式結業。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必須是原有平台(即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已於香港營運並設有具意義且實質的業務),方合資格參與過渡安排。合資格交易平台將包括現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的平台營運者,以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現行制度已於香港就非證券型代幣展開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業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申請人。合資格參與過渡安排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必須符合《打擊洗錢條例》附表 3G 所載列的條件,才可於不違反期間(即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內繼續於香港營運,並將由 2024年 6 月 1 日起受限於當作為獲發牌的安排。

8、

平台營運者須時刻維持不少於 5,000,000 港元的繳足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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